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