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