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级文物保护机构可以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聘请文物保护员,协助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成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文物保护员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给予适当报酬。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