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