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