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灭失或者损毁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经文物审查委员会确认后,由登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并在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撤销和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