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提出供地意见。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