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三十二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依法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或者申请,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研究,并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申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