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本区域范围内新发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并公布。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或者申请,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到建议或者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认定。属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及时登记并公布。涉及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前应当征得所有人同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