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制度,每年应当对已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登记,向社会公布本区域范围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和公布的内容包括文物名称、文物年代、文物地址、本体构成、权属性质、保存现状、保护设施、责任主体、保护措施、管理和监管部门、登记日期、登记机关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