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九条有效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登记并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