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一条有效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成立由文物、文化旅游、资源规划、住建、民政、民族宗教、地方志等部门,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文物审查委员会,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进行研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