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灭失、损毁,且不具备遗址保护价值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予以公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在做出撤销决定前,应当事先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听取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严重减损的,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定级的程序重新确定等级。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