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