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十六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