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