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