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核定、公布、备案、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定公布本级新增文物保护单位。市、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清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清单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