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