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十四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改建、扩建,发生严重损毁或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