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布。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