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志愿者的指导和帮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业务培训,支持志愿者自我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