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车辆第七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住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