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㈠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㈡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㈢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㈣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㈤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㈥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公交专用道路内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㈧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

㈩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醉酒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