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隧道、桥梁、城市快速路等划设的应急专用车道,只准许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路政执法车、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通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