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