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