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