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会展招商奖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知名会展企业和重大会展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