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制定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设置会展业相关专业,与国内外知名会展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培养会展业专门人才。

鼓励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合作,设立会展培训和实训基地,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会展活动策划、创意等人才。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企业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所产生的中介费、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列支。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按照规定享受财税扶持、培养进修、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租购、落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