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本市企业创办、培育品牌会展,引进与优势产业、重点产业有关的品牌会展,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突出本市特色优势和产业优势,提升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其他品牌会展的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