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依法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鼓励会展企业注册商标,保护会展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

举办单位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大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配合、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