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综合管理力量。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