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部门。有关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案件,应当予以接收;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对移送案件管辖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城管办协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