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城管办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重大问题会商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城市综合管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进行会商论证,提出处置措施,形成书面会商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