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十六条有效市城管办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重大问题会商制度。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城市综合管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进行会商论证,提出处置措施,形成书面会商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