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十八条有效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管理事项,牵头、配合的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城管办统筹协调确定牵头、配合的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