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管理事项,牵头、配合的部门应当根据主次关系和责任分工积极协调配合,有效履行管理、服务职能。

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城管办统筹协调确定牵头、配合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