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对其主管或者审批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责令改正;需要依法予以查处的,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