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十三条有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模式。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取得的监测数据以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依法作为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