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网络、公共交通、环卫、市政工程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