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江流域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污染、破坏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侵权责任诉讼。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