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