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