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新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经济园区、"飞地"经济区等工业聚集区。

依法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重点排污单位、工业聚集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用清洁工艺,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排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