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汉江流域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辖区内河流重点控制单元监测断面,确定监测断面位置和断面水质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水质监测方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湖库断面水质监测,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信息。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时,及时启动预报预警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控制单元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本市实行汉江流域县(区)域间水污染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