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以由受理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结论。检测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先行暂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