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