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有效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调解完毕,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在内。经营者对消费者协会的调查、调解应当积极配合。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将案件送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消费者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