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无厂名、厂址、产地或者合格证的商品,使用虚假厂名、厂址、产地或者合格证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足额退还购货款,并承担鉴定费、运输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