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