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租赁其他经营者的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的位置、范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