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