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