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西安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