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住建、城管、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